美光起诉联电窃密案二审宣判!为什么撤告了还被判决有罪?

发力第三代半导体,联电旗下子公司联颖产能满载,拟增资扩产-芯智讯

1月28日消息,对于联电及员工被控协助福建晋华窃取美光专利技术案件,台湾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昨(27)日作出判决,二审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宣判,原一审判决撤销,改轻判联电罚金2,000万元新台币,缓刑两年,罚金远低于先前台中地院一审的1亿元新台币。另外,改判联电员工戎乐天无罪及公诉不受理、何建廷及王永铭各判 1年、6月徒刑,两人均缓刑。

联电表示,对最新判决表示欣慰,并感谢法院依据事实公正裁判,同时深切期望检方尊重上诉审法院判决,让此案得以划下句点。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11月底,联电和美光宣布达成全球和解协议,双方将各自撤回向对方提出的诉讼,同时联电将向美光一次支付金额保密的和解金,双方将共创商业合作机会。

那么,为什么此前联电和美光宣布达成全球和解协议,双方都撤回了向对方提出的诉讼,台湾智慧财产法院二审宣判还被判有罪?

检察官起诉的内容

美国的美光公司是一家制造DRAM的公司,2013年在台湾并购了几家公司后,成立台湾美光公司。

检察官起诉的对象包括两名台湾美光离职员工何先生和王先生,认为他们把从公司下载、取得的营业秘密带到联电公司使用,和联电的经理戎先生共犯侵害美公司的营业秘密。又因为联电和大陆的晋华公司签署技术合作协议,开发DRAM技术,成果双方共享,最后研发数据会移到中国量产,因此构成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2于境外地区侵害营业秘密罪。此外,营业秘密法有并罚法人的规定,联电公司也是被告之一。

台湾地区与境外的差别

台湾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1规定侵害营业秘密法的刑事责任,可处5年以下有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金,属于「告诉乃论」之罪。如果意图在境外使用而侵害营业秘密,包括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刑度加重,可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得并科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金,也从告诉乃论,转为「非告诉乃论」之罪。

告诉乃论跟非告诉乃论之罪的差别在于,是否需要告诉人提告,检察官才能侦查起诉、法院才能判决有罪无罪。

二审判决结果

这个案子的被告联电、何先生、王先生和告诉人美光公司达成和解,美光公司也撤回告诉。

智慧财产法院认定何先生跟王先生都有侵害营业秘密的情形,但并不知道营业秘密会在境外使用,所以只构成一般的侵害营业秘密罪,属于告诉乃论,刑度五年以下。

两人和联电都有和美光公司和解,最后给予缓刑。

联电的戎经理,没参与两家公司的约定过程,法官认为无法证明在境外使用部分知情,就境外使用的非告诉乃论之罪部分,也判决无罪;境内使用的「告诉乃论之罪」部分,当初美光并没有对戎先生提起告诉,在未经告诉的情况下,法院撤销原本有罪判决,公诉不受理。

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1第1项规定的主要侵害样态有4种,何先生跟王先生部分,虽然都和美光公司签订保密合约,但两人能够使用营业秘密的权限不同,具体的情节还是有点不一样,也影响到最后适用的法条不同。

何先生的情形

何先生和台湾美光公司签订了保密与智慧产合约,约定雇佣关系终止时,要把拥有或掌控的营业秘密留存公司、返还、销毁副本。何先生任职期间,使用台湾美光公司的伺服器读取美国美光公司和制程相关的电磁纪录,下载到自己的硬碟,也持有相关的纸本资料。

2015年10月,何先生从美光公司离职,没有依照合约主动删除或销毁电磁纪录跟纸本资料。美光公司告知后,何先生也没有删除销毁。2015年11月,何先生到联电任职,以联电配发的笔记型电脑重制、读取跟使用电磁纪录,也把纸本资料带到联电办公室使用。

何先生被认定的侵害行为涉及第2款「知悉并持有营业秘密,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

王先生的情形

王先生也跟台湾美光签订保密合约,他的权限跟何先生稍微不同,可以查询成品相关资料,确认DRAM晶圆产品符合社户需求,但没有权限重制或下载电子纪录跟纸本资料。

2016年1、2月,王先生经由何先生介绍,经由联电的戎经理面试,获得录取。王先生也在离职前,从台湾跟美国美光公司的伺服器中,读取和DRAM制程相关的营业秘密、工商秘密,除了备份到随身存储设备、自己的笔电跟云端网盘外,也在联电任职期间,把这些资料从云端下载。

2016年7、8月,王先生和联电的同事讨论公司的DRAM设计规则的参数,完成设计规则。联电公司也因为王先生提供的设计规则制程开发完成,降低设计规则需要的时间、金钱、设备与人力成本。

王先生被认定的侵害行为则是第1款「以侵占方法取得营业秘密,并进而使用、泄漏营业秘密罪」。

一二审的差别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何先生、王先生跟联电经理戎先生,构成的刑责是比较重的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2「意图在大陆地区使用而犯」,法定刑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新台币以下之罚金,分别被判刑5年6月、4年6月、6年6月,并科罚金分别为500万、400万、600万元新台币;至于联电公司,法官认为联电高阶主管的作为,无法认为已尽力防止犯罪行为,也要处罚金,合并应执行1亿元新台币罚金。

二审经双方和解后,法院判决何先生跟王先生构成比较轻的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1第1项侵害营业秘密罪,分别处有期徒刑1年并科罚金100万元新台币、有期徒刑6月并科罚金100万元新台币,联电公司因为两名员工而并罚各1,000万元新台币罚金,都可以缓刑。

撤告了,为什么还要判决有罪?

在这个案子中,美光公司对联电的撤告,法院判的罪名最后也都是「告诉乃论之罪」,但为什么最后只能给缓刑?

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1项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其告诉。」

撤回告诉最后的时间点在第一审辩论终结前,本案已经来到二审,告诉人虽然撤回告诉,但法院最多也只能给予缓刑。

来源:一起读判决、科技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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