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初审,窃取核心关键技术最重可判刑12年

4月7日消息,中国台湾地区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日初审通过台湾地区安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新增经济间谍罪,任何人不可为外国、陆港澳及境外敌对势力侵害、窃取台湾核心关键技术,违者最重可处12 年有期徒刑,罚金可视不法所得利益加倍。

为防止台湾核心关键技术外流,中国台湾地区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于4月7日并案审查由行政院、朝野立委提出的国家安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审查过程中,朝野立委均以行政院版本为基础,大致达成共识,但仍有少部分条文保留,待党团协商时讨论。

此次台湾地区安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新增经济间谍罪,初审条文明定,任何人不得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或实质控制的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为侵害台湾核心关键技术的行为。

条文也明订,任何人也不得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台湾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所谓核心关键技术则是指,如流入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或境外敌对势力,将重大损害台湾安全、产业竞争力或经济发展。

此次修法也新增经济间谍罪的罚则,初审条文明定,若以窃取、侵占、诈术、胁迫、擅自重制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台湾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或取得后进而使用、泄漏,可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上1亿元新台币以下罚金。

若是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台湾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新台币以下的罚金。

另外,由于营业秘密可能涉及庞大商业利益,初审条文也明订罚金上限得视不法利益进行弹性调整。如犯罪行为人所得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得于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范围内酌量加重。

来源:tech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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