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半导体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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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针对此前中国宣布对美所有产品加征关税的规定,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今日发布《关于半导体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紧急通知》,明确了对于半导体产品的原产地认定原则为“流片地认定为原产地”。

这一认定标准与芯智讯此前在《中国对美加征34%关税,对半导体产业影响几何?》所描述的基本一致。

虽然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可以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即在另一地区再加工后未导致货物HS编码前4位发生变化,但在关键生产(比如封测)环节增值超过一定比例(部分产品要求增值≥30%),可能会发生认定“原产地变更”。

不过,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建议:“集成电路”无论已封装或未封装,进口报关时的原产地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为准进行申报。

《关于半导体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紧急通知》如下:

各会员单位:

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集成电路”原产地按照四位税则号改变原则认定,即流片地认定为原产地。请务必注意!

请在申报时准备好PO证明材料,以备海关核查!

具体规定,请大家认真学习《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海关总署122号令》的内容。有问题随时联系!

建议:“集成电路”无论已封装或未封装,进口报关时的原产地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为准进行申报。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2025年4月11日

参考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989417/index.html

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第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制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2.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hggzk/4101410/index.html

编辑:芯智讯-浪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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